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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郎口、白酒、黄栗树乡镇交通运输综合服务站改建工程监理招标文件

· 2023-12-20

二郎口、白酒、黄栗树乡镇交通运输综合服务站改建工程监理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全椒县交通运输局 (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 安徽凡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盖章)

发 布 日 期: 二 〇 二 三 年 十二月 .


招标文件目录

A、投标须知前附表 …………………………………………………………………5

第一章投标须知 …………………………………………………………………7

1、总则 ……………………………………………………………………………7

2、招标文件 …………………………………………………………………………9

3、投标文件的编制…………………………………………………………………10

4、投标文件的密封和递交…………………………………………………………11

5、开标、评标、定标………………………………………………………………12

6、合同授 …………………………………………………………………………13

第二章评标办法

随机抽取法……………………………………………………………………15

第三章投标文件商务标格式 ……………………………………………………29

招 标 公 告 信 息

项目名称

二郎口、白酒、黄栗树乡镇交通运输综合服务站改建工程监理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投标资质要求

1、企业资质: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2、项目负责人要求:持有本单位注册的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本项目仅接受在全椒县注册的监理企业参加投标;

5、挂靠、围标、串标,如投标人有上述行为的,一经查实,自动中止合同,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项目内容范围

二郎口、白酒、黄栗树乡镇交通运输综合服务站改建工程监理的全过程监理服务,包含项目范围内的前期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保修阶段(缺陷责任期)的监理服务。

招标公告发布时间

2023年1218

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023年122215时00分

开标时间

2023年122215时00分

开标地点

全椒县政务中心5号楼6层会议室

招标文件售价

0元

工程概况

二郎口、白酒、黄栗树乡镇交通运输综合服务站改建工程进行监理。

标段划分

一个标段

评标办法

随机抽取法

工程款支付方式

详见招标文件

项目概算

监理费约5万元

计划工期

同施工工期一致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招标文件等获取方式

网上下载

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不要求。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及时间:2023年12月18日17时后,各潜在投标人自行登陆全椒县人民政府网下载如投标人不及时获取招标文件,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招标文件答疑及澄清:请于2023年1220日10时前,将质疑内容加盖公章的扫描件发至563512754ont>@qq.com代理公司邮箱,招标人将在2023年12月20日17时后在全椒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如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重要说明:

(1)投标人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一律限制进滁交易资格,不得参加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招投标活动,若中标取消中标资格;

(2)若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3)投标人的不良行为、失信行为及行政处罚等效力不因企业名称的变更而改变;投标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拟任项目负责人近三年有行贿行为的,投标无效,如中标的将被取消中标资格;

(4)投标人近三年无农民工工资拖欠情况,若发生相关质疑或投诉,则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投标人无农民工工资拖欠情况的信用证明,否则取消中标资格;

招标人:全椒县交通运输局

址: 全椒县政务中心5#6楼

联系人: 李仕胜

话:13965961098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凡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址:全椒县颐高人才公寓大楼1605-1607室

人: 王艳

话:13965961098

A、投标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二郎口、白酒、黄栗树乡镇交通运输综合服务站改建工程监理

建设地点:全椒县境内

建设规模:监理服务费用约5万元

2.

招标范围

二郎口、白酒、黄栗树乡镇交通运输综合服务站改建工程监理的全过程监理服务,包含项目范围内的前期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保修阶段(缺陷责任期)的监理服务。

3

工期要求

以施工工期为准。

4

质量标准

合格并满足施工招标文件规定标准。

5.

资质要求

1、企业资质: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2、项目负责人要求:持有本单位注册的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严禁挂靠、围标、串标,如投标人有上述行为的,一经查实,自动中止合同,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6.

踏勘现场

及质疑

不组织踏勘现场,投标人自行组织踏勘现场。

招标文件答疑及澄清:请于2023年1220日10时前,将质疑内容加盖公章的扫描件发至563512754ont>class=15 Times New Roman;mso-fareast-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0000pt;>@qq.com代理公司邮箱,招标人将在2023年 122017时后在全椒县人民政府网发布,如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7

投标文件

份数

正本份,副本份。

8

提交投标函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23年122215时00分

开标地点:全椒县政务中心5号楼6层会议室

9

监理酬金及相关说明

监理费率:最高监理费率1%

监理报酬: 中标人最终监理费=最终结算审核价×中标监理费率

10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金额:不要求;监理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给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向监理单位主张赔偿责任,同时监理单位的失信行为将被纳入诚信记录。

11

付款方式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监理合同价款的70%,工程竣工并结算审核完成中标人最终监理费=最终结算审核价×中标监理费率付清余款。

12

费用说明

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用为3000元,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由中标单位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一次性支付给代理机构。(代理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3

其它

1、本招标文件前后条款若有不一致之处,在澄清答疑时又未作出明确时,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只要满足其中任一条款均视为对招标文件的响应。

2、施工现场的人员配置,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安排,中标的监理单位须无条件接受,否则招标人有权解除监理合同,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由监理单位承担;

3.无论任何原因导致的工期延长,招标人均不再增加监理费用。

4.本项目费率为固定费率(即中标费率)后期不做任何调整。

第一章投标须知

一、总则

1. 工程概况:二郎口、白酒、黄栗树乡镇交通运输综合服务站改建工程监理

1.1 本次招标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全椒县城内

招标单位:全椒县交通运输局

1.2 本工程建设规模:详见招标文件

1.3 监理服务费用约5万元。

2. 招标范围:

2.1 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3. 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4. 工期要求

4.1 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5. 质量要求

5.1 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标准并满足施工招标文件规定标准

6. 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

6.1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7. 资金来源

7.1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资金已落实。

8. 招标方式

8.1 本工程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9. 计价方式

9.1本工程合同计价方式:固定费率 中标人最终监理费=最终结算审核价×中标监理费率;中标后的监理费率不做调整。

10. 评标办法

10.1 本工程评标办法随机抽取法(详见第二章评标办法)

二、招标文件

11. 招标文件的编制依据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部、省、市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编制本招标文件。

12.招标文件的组成

12.1 招标文件包括内容:

第一章投标须知

第二章评标办法

第三章合同条款

第四章投标文件商务标格式

第五章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对本招标文件的确认

12.212.1内容外,招标答疑亦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12.3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否决。

1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解释

13.1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和补充并以澄清公告(电子版)形式在告知潜在投标人。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13.2 本招标文件由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解释。

14. 踏勘现场及质疑答疑

14.1 踏勘现场

14.1.1 投标人自行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14.2 质疑答疑

14.2.1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后请于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前,以纸质版的形式(加盖单位公章)递交给招标人

15. 招标文件的发出

15.1招标人将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后招标人以电子版的形式发送给各潜在投标人,如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6. 投标文件的组成

16.1投标人投标证明材料(提供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本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4)投标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和拟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须持有社保部门出具的本单位为其缴纳的投标前连续三个月的养老保险证明(或官网在线打印件,证明文件两个月内有效),投标申请人是事业单位的,须由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5)拟派总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身份证;

(6)诚信投标承诺书;

(7)投标函;

(8)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17.投标报价

17.1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确认应是自工程前期准备阶段至竣工及保修期内,监理单位按合同规定的范围所提供的全部服务所需的费用,即招标范围内监理人员工资、劳保福利、现场办公费用等成本以及公司利润,税金等全部费用。

17.2监理费率: 最高监理费率1% 。投标人的投标函报价应为招标人发布的发包费率。否则,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中标人最终监理费=最终结算审核价×中标监理费率。中标后的监理费率不做调整。

17.3 无论任何原因导致的工期延长,委托人均不再增加监理费用。

18. 投标有效期

18.1 投标有效期为 6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8.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四、投标文件的密封和递交

19.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9.1 投标文件:书面文件一式三份,正一份,副本一份

19.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辩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9.3 投标文件中的授权书、诚信投标承诺书、投标函应当在格式文本要求的相应位置签字和盖章,否则,责任由投标人负责。

19.4 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应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责任由投标人负责

20. 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20.1 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

20.1.1投标文件按授权书、诚信投标承诺书、投标函、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顺序装订在一起。

20.2 投标文件的密封

20.2.1投标人应当将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密封于同一投标文件袋内。

五、开标、评标和定标

22. 开标

22.1 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22.1.1开标时间: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开标地点: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23. 评标

23.1 评标办法

23.1.1评标办法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

24. 定标

24.1 中标候选人和中标人的确定

24.1.1中标候选人和中标人的确定原则及方法按本招标文件第二章评标办法中规定执行。

24.1.2招标人应将中标候选人名单公示1日。

24.2 中标通知书

24.2.1中标通知书须加盖全椒县交通运输局后,方可发出。

24.3 中标价

24.3.1监理费率: 最高监理费率1% 中标人最终监理费=最终结算审核价×中标监理费率标后的监理费率不做调整。投标人所报监理费率不得高于本次招标人设置的最高监理费率1%(含等于),否则按废标处理

六、合同的授予

25. 合同授予标准

25.1 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24条规定所确定的中标人。

26. 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1 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组织相关人员工现场。同时,中标人应按照本招标文件第27条规定的数额、时间向招标人交纳履约保证金,并在签订合同时制定施工日进度计划交予招标人。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6.2 招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24条的规定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招标人应当按中标价的2%投标人进行赔偿,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上述金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6.3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转让(转包)给他人。

27.2 若中标人不能按本须知第26款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取消中标资格,并进行相应处罚。

第二章评标办法

1. 本评标办法:随机抽取法

2. 本项目监理固定费率为1%;

3.商务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无效

(1) 法定代表人证书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的;

(2) 商务标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 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

(4) 投标函的报价与投标报价书不一致的;

(5)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标书无法识别的;

(6) 投标文件未能完全响应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

(7) 有关维保服务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8) 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情形。

4.评标办法:投标人的签到顺序号码为自己的编号,再由业主单位现场抽签决定中标候选人,第一次抽中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次抽中的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次抽中的为第三中标候选人。

4.1.定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投标人如有采取任何方式干扰评标工作,一经发现即取消投标资格。

5.中标价的确定:固定监理费率:1% 中标人最终监理费=最终结算审核价×中标监理费率标后的监理费率不做调整。

6.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

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筒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⑤交易文件

若本合同与交易文件有不相符的地方,以交易文件为准。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 开始实施,至 完成。

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贰份。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十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2、国家行业和地方先行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规范标准;

3、委托人和监理人签订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

4、委托人和承包人签订的工程建设施工合同 ;

5、本工程的地质勘查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会议纪要及相关签证和变更;

6、监理人为本工程编制的监理部文件、监理大纲、实施细则和相关文件

第三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1)监理范围:

施工准备阶段(包括项目的立项、可研、环评、用地批准书、招投标,施工许可证等),协助招标人开展上述前期工作,接受招标人安排履行项目各项前期手续、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保修阶段(缺陷责任期)的监理服务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理服务。

2)监理工作内容

1、协助委托人与施工单位签定施工合同;

2、协助委托人做好项目前期以及开共建设等相关工作;

3、审定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编写有针对性的监理细则;

4、协调各施工单位各工种间的配合;

5、参与有关材料、设备供货厂家的考察、订货及生产过程的监督检查;检验其合格证、质保书及试验报告等;核定施工单位开具的材料设备清单,检查工程所用材料、构件、设备的规格、质量、数量,并对质量有疑问的材料,采取实物抽样复试,不合格的材料不得用于工程。材料的价格控制,已购材料、设备价格的签证。

6、主持工程图纸会审,确认工程设计变更及签证、核定工程量,且每2周不定期主持召开监理例会,并整理会议纪要。

7、审定施工进度计划,督促工程施工进度。负责检查工程质量,采取实物见证送样,抽样数据并记录。

8、组织工程初验,并提出整改意见报委托人,最后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并由总监签署竣工报告。

9、督促履行工程承包合同,主持协商合同条款变更,协调双方的争议。

10、根据合同付款方法,由总监出具工程付款签证。定期报送监理月报,记录监理日志。根据情况需要,不定期出具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包括质量分析报告)。

11、核定工程变更工程量及价款,须经业主认可后生效。

12、督促施工承包单位依约进行工程验收及保修。

第四条 外部条件包括: 无 。

第五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1、提供项目立项批文和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2、在开工前提供交易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施工图设计文件及与本工程相关文件。

第六条 委托人应在 3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七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第八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

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 /

补偿金额: /

第九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 / 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他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收指示。并免费提供 /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行为负责。

第十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间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税后)】: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例(扣除税金)

第十一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详见付款方式。

委托人同意按一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件工作报酬:(酬金=(附件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 /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 / 。

第十二条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报酬,按 / 汇率计付。

第十三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全椒县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监理合同补充条款.

监理合同补充条款

一、人员管理

1、总监理工程师:

2、监理人必须按照招标承诺时配备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监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且每月在岗时间不得少于 22天,每天在岗时间不少于8小时,否则招标人有权中止合同;委托人有权根据工程的特殊性和现场人员到位情况,要求调整相关专业人员,监理人必须服从,否则,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

3、监理人必须按照交易文件要求,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时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如确需更换,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申请,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更换后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业绩等不得低于更换前的总监理工程师,同时对监理人将予以监理费的10%作为处罚;更换其他专业监理人员,按上述程序办理,对监理人将予以监理费的5%作为处罚,以上情况建设单位要求撤换的除外。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更换总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或监理合同中确定的监理人员在合同期内最多可调换的人次超过相应岗位总人数的20%的,委托人予以监理费的50%作为处罚。

4、监理人必须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办公(如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等)以及交通工具,同时需配备相关专职协调监理人员配合业主代表开展工作,可由专业工程师兼职,不得少于1人。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需向委托人提供免费的技术咨询服务,并积极配合委托人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咨询、协调等工作。

5、人员的配备要求

岗位

工程造价(万元)

500

500-

1000

1000-

3000

3000-

5000

5000-

10000

10000

以上

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专业造价员

测量工程师

试验工程师

安装工程师

安全工程师

市政工程师

排水工程师

绿化工程师

监理员

见证取样员

资料员

合计

二、付款方式及监理报酬

1、付款方式: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监理合同价款的70%,工程竣工并结算审核完成或经县财政局财政工程造价审核中心复核后按最终结算审核价款×中标监理费率付清余款;

中标人最终监理费=最终结算审核价×中标监理费率

三、质量管理

1、监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2、监理人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和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技术要求,按施工企业投标承诺质量标准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本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理。

3、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监理人立刻要求承包人停止使用、停工整改及返工,否则监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5、工程施工质量的报验工作由监理人监督承包人完成。遇有质量问题,必须按质量承包等级要求返工纠正或停工处理,未纠正而造成损失由监理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6、委托人在工程施工期间,不定期地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如发现已施工完成的工程中,材料、质量未达到质量标准且未被监理人员发现并纠正,视为监理失误,委托人将予以监理费的10%作为处罚。业主代表对发现的监理渎职现象,对监理人将予以5000元/次~10000元/次的处罚,有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7、凡由于监理人责任而影响工程造价、工期和质量的,造成的质量问题、工期滞后和经济损失由监理人承担。有权从工程施工监理费用中扣减并追索损失费用,情节严重的将给予一定的处分。

8、隐蔽工程隐蔽前由监理人监督承包人进行自检,自检合格书面通知委托人验收,委托人及监理人按监理大纲到现场进行验收,经委托人及监理人确认合格并办理签证后方可隐蔽;验收不合格,监理人要监督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9、施工现场监理人员在岗人数少于投标文件规定的现场最低在岗人数,视为监理缺岗。发现监理人员一次缺岗得予以200元/次处罚,三次以上未经发包人同意而缺岗的,将予以1000 元/次的处罚,直至清理出场。

10、监理人监督承包人负责工程的成品保护,认真做好记录,在办理工程中间交接的同时,向委托人提供交接清单。

11、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追究法律责任。

四、安全管理

1、监理人负责监理区域的安全监理,配备专职的安全监理员制定相应的施工安全监理措施,并承担由于监理措施不力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

2、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藏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给予监理单位处以5-1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监理人员依法给予刑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3、监理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10万元的罚款,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工期管理

因监理方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按计划工期完成的,委托人根据拖延工期的严重程度采用以下方法处理:

1、按拖延工期每天 2000-5000 元罚款,并直接从监理费用中扣除;

2、对施工单位严重拖延工期,经委托人多次督促,监理单位没有履行责任且督促不到位的,监理单位将承担连带责任。

六、其他规定

1、执行城建办【2008】014号和039号文件相关规定。

2、监理对承包方请款必须严格按照请款程序审核把关,发现不按规定给予请款资料确认的,每次处罚10000元。

3、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各项工程例会,每缺席一次按500元处以违约金,确有特殊情况且已向业主代表请假的除外。对未按业主要求按时履行前期手续每次处罚3000元/次。

4、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常驻现场,未经业主代表同意离开现场视为缺岗,对监理人将予以1000元/次的处罚,直至清理出场。

5、监理人未按要求健全日志、台帐、会议纪录,安全资料不完整,处以200元/次的处罚;未按有关规定编制,与工程进度同步,发现资料出具不及时、与工程实体不相符的,处以500元/次的处罚;工程资料不完善,伪造资料报告或伪造检验结论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5000-20000元/次的处罚。

6、总监、总监代表及专职监理员等其他相关人员未持证上岗,处100元/人次的处罚并责令改正。

7、监理人必须做好其项目部职工宿舍及承包人民工宿舍安全检查工作。

8、监理人员在责任期内的所有保险由监理人承担,委托人概不负责。

9、履约保证金退还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七、本条款中所有处罚方式皆以现金方式交纳至全椒县美好乡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对于拒不交纳罚款的监理人予以不支付工程进度款等相关手续。

八、本补充条款是专用条款的一部分,其解释顺序优先于专用条款的其他条款,配合业主从立项至图纸设计图审等工作至工程开工配合业主协调开展前期相关工作。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实施备案制度和项目总监及相关人员押证制度,未按要求进行监理合同备案和项目总监及相关监理人员押证的,不得进场开展工程监理。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需对《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原件在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进行备案。具体要求按建管《2011》75号文件执行。

九、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重点工程监理行为管理的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建管【2011】75号文件规定。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章)

法定代表人: (签

目 录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本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4)投标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和拟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须持有社保部门出具的本单位为其缴纳的投标前连续三个月的养老保险证明(或官网在线打印件,证明文件两个月内有效),投标申请人是事业单位的,须由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5)拟派总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身份证;

(6)诚信投标承诺书;

(7)投标函;

(8)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_日

经营期限:

名: 身份证号码: 性别年龄:_ 职务: _,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签章)

年 月 日

2.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编号)投标文件,全权处理与该项目投标、评审答疑、签订合同以及与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事务,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扫描件

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扫描件

项目经理(建造师)有效身份证扫描件

投标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签章)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时采用本授权委托书)

诚信投标承诺书

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郑重承诺:

一、将遵循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参加 (项目名称) 的投标,所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

二、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公司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本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三、不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不让他人挂靠投标,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四、不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五、不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六、我公司没有下列情形: 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2、我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近三年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3、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4、被税收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5、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6、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披露仍在公示期的严重失信行为的;7、被滁州市县两级行业主管部门及公管部门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且在禁止期限内的;8、被滁州市县两级公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者信用信息记录,且在披露期内的;9、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10、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七、严格遵守开标现场纪律,服从监管人员管理;

八、保证中标后不转包,若有分包征得招标人同意;

九、保证中标之后,按照投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后续服务;

十、保证企业及所属相关人员在本次投标中无行贿等犯罪行为;

十一、如在投标过程和公示期间发生投诉行为,保证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进行。投诉内容符合要求,投诉材料加盖企业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并附有关身份证明复印件。不恶意投诉,对本公司提供的投诉线索的真实性负责,否则愿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罚。

以上内容我已仔细阅读,本公司若有违反承诺内容的行为,自愿接受取消投标或者中标资格、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等有关处理,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开户银行: 基本账户:

投标单位(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附件四 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一、根据已收到的本次施工阶段监理招标文件,我单位经考察现场和研究招标文件,我方愿本工程的固定监理费率1%(百分之为投标总报价 ,工期:同施工工期,并派出 为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承担本项目的施工监理工作。

二、在收到贵单位发出的进场通知书后,我单位保证按照通知要求安排监理人员进场,完成监理任务。

三、在正式合同签订之前,贵单位的招标文件、进场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

四、对本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 是(否)承诺。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地址: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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